发布时间:2019-10-30 信息来源:建造师直聘网 浏览次数:
关于二级建造师工程规章仲裁协议书,以下信息由【建造师直聘网】收集提供,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
三大仲裁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一方不予接受。
2.法院管辖权的排除:法院将不接受有效仲裁协议的存在。
三。一种仲裁制度:同一争议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二。仲裁协议格式
一。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它可以是合同条款,也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
2.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但在申请仲裁之前。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的,该协议不能确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向,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
2.至于仲裁委员会的选择,它必须能够确定唯一的机构。如果不能达成协议,那将是无效的。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仲裁,不是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第一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驳回诉讼。庭审后法院接受陈述的,仲裁协议无效,诉讼继续。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只有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方可仲裁,超出范围的无权仲裁。
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认
一。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提出;
2.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三。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决;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协议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