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市建委(建设局):
2020年3月13日,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汶骆路南侧、东河港路西侧的东西盛ZH08-05-01地块项目,在塔吊拆除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事发当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飞作出批示,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为认真贯彻省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决定立即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严峻复杂形势。当前正值全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全面推进的关键时期,随着各地返工返岗高峰的到来,一些企业抢工期、赶进度,风险隐患较大。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清醒认识当前安全风险叠加的严峻复杂形势,按照省委省政府“一手抓防疫复工,一手抓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提前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制定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认真履职尽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加强源头防范,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筑施工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建安办〔2020〕1号)等要求,立即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一)范围: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城市轨道交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重点突出对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械(履带吊、汽车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安全隐患的隐患查改。
(二)要求:
1.从发文之日起,立即对全省所有建筑工地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高大脚手架、城市轨道交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相关排查整治情况实行日报制度。
2.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拆卸等作业活动实施前,除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外,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下三项制度,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实施:一是带班制度。建立安装拆卸作业带班班长制度,由带班班长统一指挥作业活动;二是交底制度。细化完善交底制度,确保作业工人掌握操作要领并签字确认;三是旁站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上述作业活动的重要步骤实行旁站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活动。
3.各地各单位要立即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细致排查整改危大工程安全隐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细化落实工作要求,同步开展监督检查。
三、严格检查执法,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查执法,依法严惩施工作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凡是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凡是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复查认定已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凡是发现企业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隐患自查整改流于形式,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与现场不符,以及发现隐患继续冒险施工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上限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每日报送本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件1)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排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及时上报工作总结。联系人:方振军、叶侹侹,联系电话:0571-89892128、89892138,传真:0571-89892119。
附件:1.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docx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统计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