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07 信息来源:建造师直聘网 浏览次数:
导语:违建是一个频发、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有人痛恨违章建筑,也有人多年生活在所谓的“违章建筑”中面对征收、拆迁、棚改、退休等项目,违规建设的命运自然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本文以明代律师为例,结合2019年的最新立法和政策,全面分析了未来股票违法行为的最终归宿
[事实1:违法建筑违反了什么法律]
尽管这两类违法建设确实占据了绝大多数,但违法建设可能不仅违反了老百姓所熟知的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
《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建筑物的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不久的将来,查处和查处这类违法建设侵占河流的行为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在汛期等具体情况下,甚至可以适用“立即履行”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清理。
此外,《铁路法》、《公路法》、《港口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都对其监管领域的违法建设活动作出了规定因此,“违建”的概念比老百姓理解的要宽泛得多这提醒我们,在建设和占用土地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法律底线。
[事实2:未登记的建筑物是否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依法征收。
对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银行行政裁定(2018)5424号(本案由明朝律师杨念平、李群杰代理)中指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前,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许可证的房屋进行甄别和处理,不得简单地对无证件房屋进行处理,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结论是明确的,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建设未经调查确认,擅自要求拆除房屋,是完全违法的。
[事实三:违法建设中的“小产权房”能否成为常态]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对于小产权的私人别墅和行会,不可能成为正式会员;对于小产权的住宅小区,有机会通过政策调整补足相关款项,成为正式会员。
小产权房的实质是违反城乡规划甚至违法用地,即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建房,并出售给城市居民这种做法严重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底线规定,被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和通知明确禁止。
在当前严格土地管理的背景下,农村土地权益必须回归农民集体和农民,只有符合条件的闲置宅基地、农房和少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进入市场因此,当时村官点头修建的那些私人别墅和会馆根本没有理由继续存在。短期内依法拆除、清理是大势所趋。
对于小产权住宅小区,由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有可能“成为正式成员”,这也完全符合“比例原则”等行政理性原则。
请记住,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是违法建设没有“谈判”和“折扣”的余地未经批准,不得建造、出租、购买该房屋,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事实四:违法建设不赔偿,是真的吗]
是真的如上所述,590号令明确规定对违法建筑不予赔偿行政补偿只针对行政相对人即普通人的合法权益的丧失,而不存在违反建设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没有补偿符合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公平原则。
当然,对于那些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违建”房屋,不能因为其“违建”而无偿拆除对未登记、未登记的合法建筑物,在征收、拆迁时也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应当充分、全面,不得折价。
在上述裁决中,最高法明确否认“合同签订时给予适当补贴,合同未签订时实施拆迁”,认为这些文件内容“与依法认定违法建筑的概念和标准相违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事实5:违法建筑是否必须自行拆除]
不总是这样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但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可以允许“纠正罚款”取得合法建筑身份只有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才能采取限期拆除的处置办法。
而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在农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类违建需要限期拆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采取“没收+罚款”的方式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那些无证和未登记的不违法建筑,限时拆除令有时更像是违法行政方肆意挥舞的一根棍子,目的是迫使当事人同意签订拆迁合同这种“以强拆代征”的做法,被不少法院认定为行政目的不当、滥用职权,值得地方政府在今后的工作中借鉴。
【事实6:违法建设能否转化为合法建设]
如上所述,对依法不需要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纠正、罚款、没收等处置措施,取得合法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8)201号》中明确指出,在作出《关于没收违法出售土地、建设私房的建筑物、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考虑到被处罚人实际在没收的土地和房屋上生活几十年,从尊重历史和符合实际的原则出发,国家所有的土地和房地产可以固定价格出售给被处罚人。
根据最高法在判决书中的规定,这种方法符合处理历史问题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当然,灵活处理的前提必须是“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而不是新的违法建设甚至违法建设。在严格控制增量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存量违法行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政策。
【事实七: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能否得到行政赔偿]
一般来说,行政赔偿只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违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存在行政赔偿。
但是,对违法强拆、偷拆、错拆或者协助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对拆散的建筑材料、部件和室内物品的损失给予行政赔偿需要指出的是,建筑材料损失的赔偿仅限于可拆卸和可分离的部分对于构成房屋整体结构的不可分割的建筑材料而言,房屋拆迁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破坏,不可再利用,不包括在行政补偿范围之内。
但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合法无证房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应当得到充分补偿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行政裁定(2018)第5424号》明确:
如果违法拆迁因历史上形成的无证房屋而造成损失,也不能仅仅因为无证房屋是违法建筑而拒绝行政赔偿行政机关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是违法建筑的,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给予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的项目和数额不得低于被征收人通过法定征收补偿程序取得的行政补偿的项目和数额。
毫无疑问,“违法建设和拆迁”在惩治违法行为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在危害非法拆迁过程中,因清理不彻底造成人员伤亡、牲畜甚至宠物失踪等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件并不少见与痛恨违法建筑一样,痛恨违法拆迁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最后,明律师提醒大家,2019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违法之年”,2020年的势头将明显延续就像车轮滚动一样在最初的几圈里很难滚动只要是滚动的,就很容易继续推动目前,社会上对多年积累的建设违法行为的清理处置已形成基本共识老百姓要配合政府做好以下三件事:
一不参与新的违法建设,必须办理建筑的合法审批手续积极处理存量违法建设,及时补正证件,取得合法身份处理纠纷要尊重事实和法律,及时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尽量将损失控制在可接受和可消化的范围内